编号 |
公证事项 |
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←明材料 |
设定依据 |
证明材料来源 |
2 |
继承 |
2.1 |
法定继承 |
1.当事人身份证明原◣件;
2.被继承人及已故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;
3.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(户籍档案、人事档案、单位证明、公证书、出生证、独生子⊙女证、亲子鉴△定书等);
4.遗产权属证书或凭证凭证(房产证、土地证、存单(折)、车辆登记证、购房合同等);
5.应当提供的其他『证明材料。 |
《中华人民共和〓国公证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及司法ξ 解释
《中☆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及司法解释
《公证程⌒序规则》
《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》
|
1.被继承『人死亡证明材料:医疗机构:《死亡医学证明》、公安机关:《户籍注销证明》;人民法院:宣告死亡判决书;
2.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:公安机关:户籍档案、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:人事档案、用人单位:《干部(职工)履历表》等、公证机构:公证书等;婚姻登记部门:结婚证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;
3.被继承人已故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;
4.财产证明材料:《房屋所」有权证》、《国有〇土地使用证》、《不动产权证〖》、存单(折)、车辆登记证、购房合同等。 |
2.2 |
小额继承 |
1.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;
2.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;
3.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(户口簿、户籍档案等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);
4.遗产权属凭证(一万元以下的存单、银行查询单等动ξ产);
5.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。 |
《中华人民〒共和国公证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及司法解释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及司法解释
《公证程序♀规则》
《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》 |
1.申请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(即父母、配偶、子女中一人);
2.需继承财产为被继承¤人名下的存款、养老金、公积金、基金、证券账户内的资产、职业年金等财产,合计金额不超过一万元;
3.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:医疗机构:《死亡医学证明》、公安机关:《户籍注销证明》、人民法院:宣告死亡判决书;
4.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:公安机关:户籍档案、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:人事档案、用人单位:职工履历表〓等、公证机构:公证书;婚姻登记部门:结婚证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;
5.被继承人已故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。 |
3 |
委托 |
3.1 |
涉及城市房屋所≡有权 |
1.委托№人身份证明原件,委托人是法▅人、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;
2.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
3.权属证明材料(如产权证、拆迁∑ 安置补偿协议、买卖合同、预售合同、订金合同等其他证明∞材料);
4.婚姻》关系证明(结婚证、离婚证或♀法院判决书、调解书等);
5.委托事项Ψ 其他相关材料。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
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
《不动@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
《公证程□ 序规则》 |
1.房地产№登记部门:《房屋所有权证▼》、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、《不动产权证》;
2.当事人持有ξ 的:拆迁安置补▲偿协议→、买卖合同、定金合同等证明材料;
3.婚姻登记部门:结婚证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;
4.当事人草拟的委托书文本。 |
3.2 |
涉及农村房屋所有权 |
1.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;
2.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
3.农村房屋所有权(使用权)权属证明材料(如符合规︼定的买卖合同、定金合同、主张继承的相关材料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、租赁合同、借用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);
4.婚姻关系证明(结婚证、离婚证↓或法院判决书、调解书等);
5.委托事项其他相关材料。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
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
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
《公证程序规则》 |
1.房地产登记部门:《房屋所有权证》、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、《不动产权证》、《集体土地使用证》;
2.当事人持有的:拆迁安置补偿协议、租赁合同、借用合同等证明材料;
3.婚姻登记部门:结婚证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;
4.当事人草拟的委托书文本。 |
4 |
声明 |
4.1 |
放弃继承权声明 |
1.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;
2.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;
3.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;
4.遗产权属证明(财产凭证)原件或复印件;
5.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。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
《公证程序规则》 |
1.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:公安机关:《户籍注销证明》、《居民户籍查询证〓明》;医疗机构:《死亡医学证明》等死亡证明材料;人民法院:宣告死亡判决书
2.亲属关系证明材料: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提供的继承人及被继承人《干部(职工)履历表》等档案资ㄨ料、公安机关:《户籍档案》;
3.财产证明材料:《房产所有权证》、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》、银行存单、股权凭证等遗♀产权属证明;
4.当事人草拟的声明书文本。 |
9 |
亲属关系 |
9.1 |
亲属关系 |
1.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,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≡人的身份证明原件;
2.亲属关系证明:包括出生ぷ医学证明、独生子女父母光▽荣证、亲子鉴定书、收养证、原始户籍底册、职工履历表等;
3.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。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
《公证程序规则》 |
医疗机构: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、亲子鉴定书、计生部门:《独生⌒ 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、民政部门:《收养证》、公安机关:原始户籍底册、用人单位:《干部(职工)履历表》等。 |
9.2 |
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|
1.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(应为继承人之一);
2.亲属关系证明:包括出生医学证明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、亲子鉴定书、收养证、原始户籍底册、职工履历表、结婚证等;
3.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死〗亡证明;
4.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。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
《公证程序规则》 |
1.医疗机构:出生医学证明、亲子鉴定书、计生部门: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、民政部门:收养证、公安机关:原始户籍底册、用人单位:职工履历表等;
2.公安机关:被继承人▂的户口注销证明。 |
11 |
出生 |
1.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,委托他人办∑ 理公证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;
2.出生状况证明(包括出生时间】、出生地和♀生父母姓名);
3.父∩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;
4.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。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
《公证程序规则》 |
1、医疗机构:《医学出生证明》、公安机关:《居民户籍档案》、计生部门: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、有人事权的单位:与出生有关的证明材料;
2、父母身份证█复印件,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:《死亡医学证明》、医疗机构:《户籍注销证明》。 |
17 |
曾用名 |
17.1 |
曾用名 |
1.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,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;
2.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曾用名证明、户口本、履历表等。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
《公证程序规则》 |
1.公安机关:曾用名证明材料;
2.有人事∮权的用人单位:档案材料等曾用名证明材料。 |
24 |
无(有)犯罪记录 |
24.1 |
无犯罪记录 |
1.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,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;
2.公安部门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●明。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
《公证程序规则》 |
公安机关:无犯罪记录证明。 |
24.2 |
有犯罪╳记录 |
1.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,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;
2.有犯罪记录证明。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
《公证程序规则》 |
1.公安机关:有犯罪记录证明;
2.人民法院:判决书。 |